廉政建设
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以事立案的相关规定 严格条件程序 确保质量效率并重
立案作为审查调查的开端,是追究党组织、党员纪律责任和监察对象法律责任的必经程序。通常情况下,一般采取以人立案的模式,即以已经发现的涉嫌违纪、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的党员、监察对象为目标,启动审查调查程序的立案模式。实践中也存在一类案件,已经确定发生了事故(事件),造成了人员财产的损失,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甚至刑事责任,但对具体应由哪些人员承担责任尚不明确,无法按常规模式以人立案,如安全生产事故等追责问责类案件、失职渎职类案件。这类案件需要采取“以事立案”模式。
“以事立案”是指以已经发现的违纪、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事实为依据,启动审查调查程序的立案模式。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》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了以事立案的基本条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监察法实施条例》)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,对事故(事件)中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,需要追究法律责任,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,可以以事立案,将以事立案模式的实践经验总结提升为制度规定。这要求我们必须准确理解以事立案的适用条件,严格遵守相关程序。
以事立案模式的优势。以事立案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相应调查措施,查明案件事实。安全生产事故类案件往往具有社会关注度较高、处理时限紧急、涉及层级和人员复杂等特点。想要迅速查明案情,找出并锁定相关责任人员,需要采取讯问、搜查、查封、扣押等一系列调查措施,而采取这些措施必须以立案为前提。此时采取以事立案,可以依法及时地采取各种审查调查措施,迅速查明案件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,提高办案效率。以事立案也有利于办案人员增强证据意识,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审查调查权。在传统的以人立案模式下,办案人员往往习惯于采取“由供到证”的审查调查思维,有时容易形成对口供的依赖心理。而在以事立案模式下,案件首先要围绕查明事故(事件)展开,审查调查人员很自然地会形成强烈的证据意识,把主要精力放在外围证据的收集上,并通过收集、固定、审查、运用证据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。
准确把握以事立案的特定条件,灵活用好以事立案模式。以事立案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案模式,并非对所有案件均可适用,需严格把握其特定条件。根据《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等规定,我们认为,以事立案的案件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:一是以事立案适用于事故(事件)类追责问责、失职渎职案件。二是存在违纪、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,需要追究纪律、法律责任的。三是相关责任人尚不明确的。如果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已经明确,则直接以人立案即可。如某省发生一起舆情事件,网络曝光该省A市B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,造成不良影响。经核实,该项目由B区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,名义上由该区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,实则使用财政拨款,建成后作为该区党政办公场所使用。鉴于相关责任人尚不明确,经批准,该案以事立案。但如果在初核阶段发现,B区区委书记王某和区委副书记、区长李某违规决策兴建楼堂馆所,并强令职能部门、单位违规建设,则责任人已经明确,直接对王某、李某立案审查调查即可。以事立案既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,又要充分考虑这类案件在调查程序、证据审核、事实认定、处理方式和时限要求等方面的特殊性,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,确保此类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严格履行审批程序。以事立案应当从严掌握,切不可认为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就可以随意立案,规避审批。《监察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,以事立案后,经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的,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确定被调查人。这里的报批,并非报批立案,否则属于重复立案,应当理解为此前因相关责任人不明确,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,在相关责任人明确后,则应按照立案需履行的审批权限呈报批准。其中,被审查调查人为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,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,其他人员一并审批;被审查调查人为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人员的,如系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,应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,如系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,可报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。为区别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,可将呈批报告确定为《关于将XXX等X名同志确定为XXXX案被审查调查人的呈批报告》。(中国纪检监察杂志)